最新网吧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8-08-05 00:00:00 阅读次数:

文化部颁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

2、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3、其他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4、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

6、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

7、未成年人入网吧,将要由监护人陪伴。

8、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至20时可以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9、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

10、"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

二、国家对网吧的最新政策

1、基本思路:控制总量、规范经营、优化结构、加强管理。

2、鼓励人们去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文化科技场所开办的“网吧”去上网,这样有利于加强引导和监管。

三、信息产业部出台网吧管理办法(2002.7)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 假日的每日8时至21时;

2、不得在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不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违反规定将被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需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
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4、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5、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

6、经营者有义务制止和举报上网用户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将责令关闭、没收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